象棋竞赛规则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
1
条 棋盘和棋子
第
2
条 走棋和吃子
第
3
条 将死和困毙
第
4
条 胜、负、和
第二章 比赛规则
第
5
条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第
6
条 计时
第
7
条 记录
第
8
条 棋手须知
第
9
条 犯规
第
10
条 对局结束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
11
条 比赛办法
第
12
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第
13
条 先后走确定
第
14
条 成绩计算
第
15
条 名次确定
第四章 比赛附则
第
16
条 比赛组织
第
17
条 裁判职责
第
18
条 处分权限
第
19
条 赛场环境
第五章 裁判细则
第
20
条 退出比赛
第
21
条 迟到
第
22
条 超时的裁定
第
23
条 提和的裁定
第
24
条 待裁局面的裁定
第六章 棋例总纲
第
25
条 棋例释义
第
26
条 棋例总则
第
27
条 棋例通则
第
28
条 术语解释
第
29
条 “捉”的概念
第七章 棋例细则
象棋竞赛规则
(1999
年版
)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中国象棋协会编写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序
1987
年版《中国象棋竞赛规则》问世至今已有十来个年头,这部规则以象棋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旧规则已不能适应新的时代的发展和节奏。在广大棋手。裁判和象棋爱好者的强烈呼吁下,中国象棋协会于
1998
年
3
月在云南昆明、
7
月在北京、
10
月在江苏泰州相继召开三次会议,象棋界有代表性的权威们都出席了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数易其稿,一部新的规则终于定稿了。新规则是在旧规则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此次修改的主要宗旨是简洁明了,易于操作。它是否达到目的,有待于在实践中验正。恳请象棋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以便不断改正和完善。
新规则出台了,希望棋手和裁判们能很好地理解条文,吃透精神,准确而又灵活地运用它。新规则不可能就棋赛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具体规定。如所遇情况无明确条文可循,则参照规则中的原则精神,引伸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裁判员公平、公正执法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裁判员的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好规则和高水平的裁判缺一不可。参加新规则修订工作的有:胡荣华、季本涵、朱宝位、王廷文、柳大华、刘殿中、刘晓放、李雪、韩宽、王孔兴、蔡伟林,由季本涵、王廷文、韩宽、李雪执笔。以上各位为新规则的及早出台倾注了心血。
在此,谨向对新规则的修改和出版给予关注的各有关领导、热心象棋的各界人士及乐意接受出版新规则的上海辞书出版社表示衷心的感谢
!
中国象棋协会秘书长 胡海波
1998
年
11
月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
1
条 棋盘和棋子
1.1
象棋盘由九道直线和十道横线交叉组成。棋盘上共有九十个交叉点,象棋子就摆在和活动在这些交叉点上。
棋盘中间没有划通直线的地方,叫做“河界”;划有斜交叉线的地方,叫做“九宫”。
九道直线,红棋方面从右到左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代表;黑棋方面用阿拉伯数字
1
至
9
来代表。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每组共十六个,各分七种,其名称和数目如下:
红棋子:帅一个,车、马、炮、相、士各两个,兵五个。
黑棋子:将一个,车、马、炮、象、士各两个,卒五个。
1.3
对局开始前,双方棋子在棋盘上的摆法见下图
(
印刷体棋图规定: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
)
。
1.4
比赛用的标准棋盘,应每格都为正方形,每方格长宽均应为
3.2
至
4.6cm
。每个平面圆形棋子直径应为
2.7
至
3.2cm
,大小与棋盘合适配套。棋盘和棋子底色,均应为白色或浅色。棋盘上直线和横线应为红色或深色,四周应有适当空白面积。棋子面色分为红黑两组,字体和圆框应当醒目。
演示比赛用的大棋盘为直式,红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盘和棋子大小,应配合场所相应增大。
第
2
条 走棋和吃子
2.1
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和,对局即终了。
轮到走棋的一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交叉点走到另一个交叉点,或者吃掉对方的棋子而占领其交叉点,都算走了一着。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2.2
各种棋子的走法如下:
帅
(
将
)
每一着只许走一步,前进、后退、横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宫”。将和帅不准在同一直线上直接对面,如一方已先占据,另一方必须回避。
士每一着只许沿“九宫”斜线走一步,可进可退。
相
(
象
)
不能越过“河界”,每一着斜走两步,可进可退,即俗称“相
(
象
)
走田字”。当田字中心有别的棋子时,俗称“塞
(
相
)
象眼”,则不许走过去。马每着走一直
(
或一横
)
一斜,可进可退,即俗称“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的方向有别的棋子挡住。俗称“蹩马腿”,则不许走过去。
车每一着可以直进、直退、横走,不限步数。
炮在不吃子的时候,走法同车一样。
兵
(
卒
)
在没有过“河界”前,每着只许向前直走一步;过“河界”后,每着可向前直走或横走一步,但不能后退。
2.3
走一着棋时,如果己方棋子能够走到的位置有对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对方棋子吃掉而占领那个位置。只有炮吃子时必须隔一个棋子
(
无论是哪一方的
)
跳吃,即俗称“炮打隔子”。
除帅
(
将
)
外其他棋子都可以听任对方吃,或主动送吃。吃子的一方,必须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从棋盘上拿走。
第
3
条 将死和困毙
3.1
一方的棋子攻击对方的帅
(
将
)
,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称为“照将”,或简称“将”。“照将”不必声明。
被“照将”的一方必须立即“应将”,即用自己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状态。
如果被“照将”而无法“应将”,就算被“将死”。
3.2
轮到走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就算被“困毙”。
第
4
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
(
负
)
,对方取胜:
4.1.1
帅
(
将
)
被对方“将死”。
4.1.2
走棋后形成帅
(
将
)
直接对面。
4.1.3
被“困毙”。
4.1.4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的着数。
4.1.5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1.6
走棋违反行棋规定。
4.1.7
走棋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1.8
在同一棋局中,三次“犯规”。
4.1.9
自己宣布认输。
4.1.10
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和棋:
4.2.1
双方均无可能取胜的简单局势。
4.2.2
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3
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
4.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
60
个回合中
(
也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
)
,双方都没有吃过一个棋子。
第二章 比赛规则
第
5
条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5.1
触摸自己方面的哪个棋子,就应走哪个棋子,除非所触摸的那个棋子,按行棋规定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别的棋子。
5.2
触摸对方的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当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触摸自己的棋子,后又触摸对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前者必须吃掉后者;无法吃掉时,必须走动前者——前者无法走时,必须用别的子吃掉后者——别的棋子也无法吃掉后者。另行走子。
5.4
先触摸对方的棋子,后又触摸自己的棋子,处理顺序如下:后者必须吃掉前者——无法吃掉时,必须用别的子吃掉前者——均无法吃时,必须走动后者——后者也无法走动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时触摸双方棋子,处理顺序同
5.4
。
5.6
摆正棋子必须事先争得对方同意,而且只能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进行,否则以摸子论处。如系明显误碰某个棋子,不作摸子论处,
5.7
一着棋走了以后,不得再予更改。落子生根,以手离开棋子为准。
5.8
纠正先后走颠倒或棋子被意外挪位等错误,应及时进行,局后不受理。若错误系违反行棋规定,则按
4.1.6
款处理。
第
6
条 计时
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分别累计双方的走棋时间。赛前明确规定第一方在一定时限内必须走满一定的着数。对局双方必须在走棋后,方可按钟。忘了按钟,裁判不予提醒。根据比赛性质与规模,并有利于比赛不致出现封局,可选用以下几种计时方案。
6.1
第一时限,每方在
90
分钟内必须走满
40
着。以后每
15
分钟内必须走满
10
着,直至对局结束。
6.2
第一时限,每方在
60
分钟内必须走满
30
着。以后每
10
分钟内必须走满
10
着,直至对局结束。
6.3
第一时限,每方在
10
分钟内必须走满
40
着。以后每
5
分钟内必须走满
30
着,直至对局结束。 适用于快棋赛。
6.4
每方每
5
分钟内必须走满
30
着,直至对局结束。——适用于快棋赛。
6.5
每方时间包干使用,不计着数,先超时者判负。
第
7
条 记录
7.1
在对局过程中,双方对每一回合都要逐着记录,力求清晰准确。每连续漏记
4
着,判犯规一次。
7.2
如果一方所剩时限已不足
3
分钟,该方可暂缓履行
7.1
款规定,但一俟转入下一时限,必须首先补全漏记着法后,方可行棋。
7.3
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
7.1
,
7.2
和
7.3
款规定,裁判可引用
4.1.10
款判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完整记录
简写记录
回合
红方
黑方
1
炮二平五
马8进7
2
马二进三
车9平8
3
车一平二
炮8进4
回合
红方
黑方
1
炮
25
马
87
2
马
23
车
98
3
车
12
炮
84
第
8
条 棋手须知
8.1
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不得出现有碍观瞻和失态的举动。
8.2
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和章程心脏其他临时补充规定。出现问题,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诿的借口。
8.3
对局时,禁止随意离座或与任何人交谈及参考任何资料,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纸笔等物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
8.4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分散对方注意力,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8.5
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
遇对方犯规时例外
)
。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但可保留事后向竞赛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8.6
比赛时必须用走棋的手按钟,按钟不可过重。
8.7
遵守体育竞赛纪律,不得相约让分或媾和。
8.8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棋手,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其犯规直至予以警告、判负、除名等纪律处分。
第
9
条 犯规
9.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9.1.1
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无故提出问题,或有其他构成干扰对方注意力的行为。
9.1.2
在对局进行中,擅停、擅开棋钟。
9.1.3
提议作和经对方拒绝后,连续提出。
9.1.4
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9.1.5
摸触了己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
9.1.6
摸触了对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9.1.7
连续漏记着数超过规定。
9.1.8
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严重者。
9.2
凡判处“犯规”,裁判员应当当场明确宣布并及时记录。
第
10
条 对局结束
10.1
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记录比赛结果及双方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裁判当场签字认可,为对局结果。
10.2
对局结束,棋手、裁判应及时退出赛场
(
另有当场比赛任务者除外
)
。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
11
条 比赛办法
11.1
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
(
队
)
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
.
附加赛
.
11.2
大循环制
在人
(
队
)
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
(
见附录二
)
。通常采用一局制,人
(
队
)
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
11.3
分组循环制
在人
(
队
)
数较多,不便采用大循环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棋手
(
队
)
的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
(
队
)
数进行决赛。
11.4
积分编排制
在人
(
队
)
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国内竞赛经常采用的编排原则和具体方法,见附录二。
第
12
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12.1
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分棋手的后面。
12.2
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
12.1
款。各轮比赛出卖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
1-2-3-4
,也可以是
1-2-3-5
,直至
3-4-5-6
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2.3
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队员的出卖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
12.4
全队轮赛制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2.5
队员总分制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成绩之和来计算团体赛成绩。
第
13
条 先后走确定
13.1
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一《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3.2
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3.3
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3.4
淘汰制比赛,进行“猜先”。团体赛的先后走,办法与
13.2
,
13.3
两款相同。
13.5
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换先后走。
第
14
条 成绩计算
14.1
每局棋结果,胜者
1
分,负者
0
分,和棋各记
0.5
分。
14.2
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
(
团体分
)
和“局分”
(
个人分
)
。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
2
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
0
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各记
1
分。
第
15
条 名次确定
15.1
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2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同样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对手分、胜局、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3
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4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同样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5
在队员总分制
(
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
)
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最高个人名次、次高个人名次、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6
冠军或不宜并列的名次,应安排加赛或在赛前补充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比赛附则
第
16
条 比赛组织
16.1
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16.2
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副裁判长一到数人。
16.3
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
17
条 裁判职责
17.1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5
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
恪尽己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
17.7
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17.8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
18
条 处分权限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18.4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
18.1
和
18.2
款处分的人
(
队
)
,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第
19
条 赛场环境
19.1
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
19.2
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
19.3
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以及通风、保暖、遮阳、照明、元噪声干扰等因素。
第五章 裁判细则
第
20
条 退出比赛
20.1
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能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意。
20.2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制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
20.3
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
(
队
)
中途退出,处理办法如下: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20.4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是否过半,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对方获胜。
第
21
条 迟到
21.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时开动他的棋钟。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
21.2
如果在规定时限之前赶到
(
以到达比赛座位为准
)
,则必须在所剩时间内走满规定的着数。
21.3
如双方迟到,则扣除双方迟到时间。一方超过规定时限即判负。若双方均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1.4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用“
+
”号表示示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
-
”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如果缺度者是队,“
+
”号等于
2
分;缺度者是个人,“
+
”等于
1
分,“
-
”号都等于
0
分。
第
22
条 超时的规定
22.1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时”论。
22.2
如使用有过时标志
(
小旗
)
的棋钟,以标志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
22.3
如使用没有过进标志的棋钟,以分针是否越过最后一分钟半格。秒针是否越过
0
位为依据。如同时越过,按“超时”论;如只有一针越过,另一针未曾越过,不作“超时”。
22.4
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立即提出,由裁判更换。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后再予更换。如因棋钟故障而出现提前倒旗,由裁判根据比赛补充规定裁定。
22.5
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此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应按“超时”判负。
第
23
条 提和的裁定
23.1
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走棋后提出,而且只能在提和后方可按钟。提和必须轮流进行,任何一方不得连续提和。提和方不得撤回提议。对方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着棋,则为拒绝和棋。
23.2
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循环反复局面达三次后仍在延续,即使双方都没有提和,裁判有权判和。
23.3
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加计
5
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即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对非提出方“将军”的着数,最多只计
10
着。
双方均未审核时,裁判经审核着数亦可判和。
第
24
条 待判局面的裁定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一方棋手要求裁决,称为待判局面。按以下原则裁定:
24.1
一方“长将”立即判负。
24.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或禁止着法,符合不变作和规定,立即判和。
24.3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犯禁方必须立即变着,若再重复一次循环,即判负。
第六章 棋例总纲
第
25
条 棋例释义
25.1
对局中有时出现双方着法循环不变的重复局面。据以裁处这种局面的规则条例,称为“棋例”。
25.2
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统称为“禁止着法”。
闲着
(
含:兑、献、拦、跟
)
、数将一闲、数杀一闲、数捉一闲等着法,无论是否重复,统称为“允许着法”。
25.3
车、马、炮、过河兵
(
卒
)
、士、相
(
象
)
,均算“子力”。帅
(
将
)
、未过河兵
(
卒
)
,不算“子力”。“子力”简称“子”。
子力价值是衡量子力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断是否“捉子”的依据之一。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马炮相等;士相
(
象
)
相等;过河兵
(
卒
)
价值浮动,一兵换取数子或一子换取数兵均不算得子。
第
26
条 棋例总则
26.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26.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26.3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
(
不包括一方为长将
)
,双方不变作和。
26.4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应由前者变着,不变判负。
第
27
条 棋例通则
27.1
允许帅
(
将
)
本身步步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他棋子和帅
(
将
)
同时捉吃或借帅
(
将
)
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
27.2
兵
(
卒
)
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
(
不含将、杀
)
,按闲处理;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
27.3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
(
象
)
,按闲处理。
27.4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称呼和裁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况,按捉等,依此类推。
第
28
条 术语解释
28.1
将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
(
将
)
者,称为“照将”,简称“将”。
28.2
杀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
28.3
捉
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
(
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交换的手段
)
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称为“捉”。
28.4
打
将、杀、捉等攻击手段,统称为“打”。
28.5
兑
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28.6
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同兵种子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献”。
28.7
拦
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的活动,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拦”。
28.8
跟
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称为“跟”。
28.9
闲
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统称为“闲”。兑、献、拦、跟,均属“闲”的范畴。
28.10
长将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将”。
28.11
长杀
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杀”。
28.12
长捉
凡走子连续追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捉”。
28.13
长兑
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称为“长兑”。
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
28.14
长打对长打
凡双方走子循环反复,步步是打,称为“长打对长打”。
28.15
长打对非长打
双方走子循环反复,一方步步是打,中间没有闲着,另一方中间有闲着,则称为“长打对非长打”。
28.16
有根子和无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
(
包括暗根
)
充分保护的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
形式上是根,实际上起不到充分保护作用,称为假根或少根、假根子和少根子按无根子处理。
第
29
条 “捉”的概念
构成“捉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29.1
捉子的形式可以有:能够直接吃子;能够通过连续照将吃子;能够通过完整的交换过程得子。
29.2
“捉”产生于刚走的这着棋,上一着尚不存在。
29.3
直接或间接被捉的,是有子力价值的无根子
(
含:假根子、少根子
)
。
29.4
下一着吃子或得子后,不致被将死。
第七章 棋例细则
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可单方面长将。
着法:
(1)
车四平五 将5平6
(2)
车五平四 将6平5
(3)
车四平五 ……
如图一,尽管红方只有车能走动,无从变着,但因违反长将禁例,也应判负。
图一
图二
2.
凡是走子前不存在捉,而走子后造成捉的
(
即从没捉到捉
)
,一律按捉处理。
着法:
(1)
车三平四 将6平5
(2)
车四平三 将5平6
(3)
车三平四 ……
如图二,红方一将一捉。虽是车原来就能吃马而未吃,但将后捉马,是从没捉到捉,仍应按捉处理。红方不变作负。
3.
凡走子后,预计下一着能在子力价值上构成得子者,均按捉处理。
着法:
(1)
马二退一 车9平8
(2)
马一进二 车8平9
(3)
马二退一 ……
如图三,红方退马固属一捉,而进马暗含下一步卧槽将弃马得车,也应算捉。红方二捉,黑方一捉一兑,红方不变作负。
图三
图四
4.
凡用作为根的子捉吃对方的子,也按捉处理。
着法:
(1)
车六平五 卒5平4
(2)
车五平六 卒4平5
(3)
车六平五 ……
如图四,尽管红车吃卒要丢马,仍按红方长捉处理,红方不变作负。
5.
凡捉子兼具兑、献、送吃,也按捉处理。
着法:
(1)
马八进六 车2平3
(2)
马六退八 车3平2
(3)
马八进六 ……
如图五,红马长捉黑车,尽管存在马送卒口,也按捉处理。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长捉,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图五
图六
6.
凡是原来已经捉着子的子或相关子,走动后无新的捉子行为
(
即从捉到捉
)
均捉闲着处理
(
见图六、图七、图八
)
。
着法:
(1)
马八进七 炮1进1
(2)
马七退八 炮1退1
(3)
马八进七 ……
如图六,尽管黑车依仗炮的保护能吃红方底马,但避炮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而红马长捉无根的黑炮违反禁例,红方不变作负。
着法:
(1)
炮八平九 车2平1
(2)
炮九平八 车1平2
(3)
炮八平九 ……
如图七,红炮走动前后,红车均能吃黑中象,避炮属于从捉到捉。而黑车长捉红炮,违反禁例,黑方作负。
图七
图八
着法:
(1)
马三退一 车7平8
(2)
马一进三 车8平7
(3)
马三退一 车7平8
(4)
马一进三 ……
如图八,红马长捉黑车违反禁例,黑方两步平车属于从捉到捉的闲着,红方不变作负。
7.
凡形式上捉子,一旦吃子立即会被对方将死者,均闲着处理。
着法:
(1)
炮一平二 车9平8
(2)
炮二平一 车8平9
(3)
炮一平二 ……
如图九,红方平炮长杀,黑方两步动车拦阻看似捉炮,实际并不能吃
(
红方垫车还杀
)
。二打对二闲,红方不变作负。
图九
图十
8.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
(
不包括单方面长将
)
,双方不变作和。
着法:
(1)
车六平五 炮4平2
(2)
车五平六 炮2平4
(3)
车六平五 ……
如图十,红方一将一捉,黑炮平2是做杀,平4也增加了黑马退6的杀着。双方二打还二打,不变作和。
9.
其他棋子和帅
(
将
)
同时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
着法:
(1)
帅六平五 卒5平4
(2)
帅五平六 卒4平5
(3)
帅六平五 ……
如图十一,红帅捉卒本来是闲,但双马也同时轮流捉卒,按长捉处理。红方不变作负。
图十一
图十二
10.
过河兵
(
卒
)
子力价值浮动。
着法:
(1)
车一进四 车5平6
(2)
车一退四 车6平5
(3)
车一进四 ……
如图十二,红方进车退车,均含有主动送吃过河兵,以换取黑方马或车的企图。但过河兵子力浮动,不存在得子,故按二闲处理。双方不变作和。
11.
发生互打时,兵
(
卒
)
叫吃子均按捉处理。
着法:
(1)
兵八平七 车3平2
(2)
兵七平八 车2平3
(3)
后八平七 ……
如图十三,红方两步平兵捉车,本为闲着,但黑方平车分捉马。相形成互捉局面,于是红方两步平兵也按捉处理。二打对二打,双方不变作和。
图十三
图十四
12.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从重定性。
着法:
(1)
炮三平四 车6平7
(2)
炮四平三 车7平6
(3)
炮三平四 ……
如图十四,红炮步步追捉黑车,按捉处理,不应因步步送给黑炮吃而按闲处理。红方不变作负。
13.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形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相
(
象
)
,按闲处理。
着法:
(1)
车五平六 将4平5
(2)
车六平五 将5平4
(3)
车五平六 将4平5
(4)
车六平五 ……
如图十五,红方一将一跟,占据守和要点,附带产生的捉象按闲着处理;黑方则一杀一闲。双方不变作和。
图十五
图十六
着法:
(1)
帅五进一 炮4平3
(2)
帅五退一 炮3平4
(3)
帅五进一 炮4平3
(4)
帅五退一 ……
如图十六,黑方炮不离位固守防御形成理论上公认的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捉相,按闲着处理。双方不变作和。
上一篇
国际象棋通用引擎协议
下一篇
亚洲象棋比赛规例
返 回
象棋百科全书——规则与协议
www.xqbase.com